《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公安機關協助查控被執行人的通知》
寧中法電【2018】155號
各區人民法院、南京鐵路運輸法院:
為深入貫徹中央關于解決執行難的決策部署,推進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的實施意見》、市委政法委《關于研究基本解決執行難協作機制落實問題會議紀要》([2018]第17期),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樹立司法權威,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經與市公安局進一步溝通協商,現就我市公安機關協助查控被執行人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法院與市公安局建立協助查控被執行人機制。全市法院在執行案件中,需要請求公安機關查找、控制被執行人的,統一報請市法院執行局向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提交。
市法院與市公安局通過全市政法辦案平臺建立專線,構建“點對點”司法網絡查控機制,在相關系統開發完成后,全市兩級人民法院可以利用專線實現對失信被執行人向公安機關發起網上查找和控制請求。
二、我市法院決定予以司法拘留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安機關協助查控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出具《協助查控函》和《司法拘留決定書》。
我市法院執行重大疑難案件,認為確有需要公安機關協助查找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人員的,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請求并出具《協助查控函》。
三、公安機關通過查控平臺發現被執行人的,由活動發生地公安機關先行對被執行人進行控制,并通知市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市法院執行指揮中心調度被執行人控制地所在法院,接到指令后的被執行人控制地法院執行指揮中心應當在1小時內安排人員到達被執行人控制現場先行處置,并向執行法院移交。
四、公安機關查控平臺發現需要協助查控的被執行人活動軌跡并自動報警的,由公安機關通知市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市法院執行指揮中心通知執行法院,執行法院應當安排人員在1小時內到達活動發生地進行處置;被執行人活動發生地不在執行法院轄區的,市法院執行指揮中心調度活動發生地法院執行指揮中心,接到指令后的活動發生地法院執行指揮中心應當在1小時內安排人員到達活動發生地現場先行處置,并向執行法院移交。
五、協助查控的被執行人因已被拘留、已履行義務等原因不需要查控的,執行法院應當立即書面告知市法院執行局,第一時間通知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撤銷查控。已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或不宜采取強制措施的被執行人,因提供信息不準確發生錯誤的,責任由申請法院承擔。
六、全市法院應嚴格落實執行指揮中心值班制度和備勤制度,執行指揮中心輪值負責人應保證布控聯系手機二十四小時開機,接到市法院調度信息后,應立即調度人員、車輛及時出警。各區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均應確定專門的負責領導和經辦人員,聯系協助其他法院控制布控的被執行人。
七、各區法院對協助法院查控被執行人協助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以上通知,請立即遵照執行。